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公司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在公司的现金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
一个公司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公司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公司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公司,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公司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
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
其次,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公司在注册的时候开设基本户,一般在开设基本户的时候,银行会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寡,营业项目,以及公司经营场地等对公司的第一年的库存现金限额做出初步规定。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公司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公司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